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举个例子:姜淼淼与宋思明结婚两年。2014年9月,宋思明以做生意为由,甜言蜜语地让妻子姜淼淼借给自己300万元。姜淼淼因为丈夫的甜言蜜语一时糊涂,将家庭存款300万元给了他。宋思明给妻子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每月利息为1.5%,3个月后归还。可是半年过去后,姜淼淼幡然醒悟,并发现宋思明没有将这300万元投资做生意,而是在外面包养了一个大学生。姜淼淼一怒之下将宋思明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诉讼中,宋思明以借条是与姜淼淼开玩笑时出具的,300万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驳回姜淼淼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可知,婚内借款其实质仍然是接到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没有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在本案中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思明给姜淼淼出具的借条属于真是意思表达。姜淼淼出借的300万元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宋思明将借款是用于自己的个人事务,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以该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姜淼淼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宋思明返还借款和利息的请求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后的300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借款协议法律依据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共同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的个人事务,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这种情形必须满足下面条件:
1、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3、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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