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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调查”婚外情,“私家侦探”在中国到底合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8/10/19   来源:www.zhentansuo.com 作者:成都私家侦探公司 浏览:932次

偷拍“调查”婚外情,“私家侦探”在中国到底合不合法?

    近期,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了两个“私家侦探”,一个30岁,一个35岁,他们经营着一家“咨询公司”,实际上主要业务是帮人家调查婚外情。他们对调查对象安装定位器,跟踪对方出入,拍下了车震等等。

    他们接受委托展开调查的婚外情,后来基本都被坐实了。本案中,“私家侦探”赵某、王某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3万元。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信息由 成都调查公司整理,本文观点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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