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侦探公司 成都侦探
新闻资讯
>>行业新闻
>>侦探新闻
>>保密约定
>>债务咨询
>>寻人寻物
>>打假维权
业务范围
婚姻咨询
打假维权
商务咨询
子女行踪调查
寻人找人
商业咨询
债务咨询
业务范围
热点新闻
传销构成犯罪的条件「
·成都找人公司讲述拐卖妇女
·成都找人公司是如何防止儿
·成都私人调查公司分享四种
·成都调查公司怎样避免家庭
·离婚律师教你抓小三软肋
·正规的成都找人公司怎么判
·找人公司正确的找人方法
·濒临破碎的婚姻怎样挽回?
 你现在的位置>>新闻资讯>>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行为性...
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行为性质
发布日期:2020/10/30   来源:www.zhentansuo.com 作者:成都私家侦探公司 浏览:377次

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行为性质

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私家侦探”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委托人使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之目的及行为进行分析。1、如果委托人作为“下线”其获取信息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出卖给其他人,并且其行为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那么认定委托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没有疑问的。2、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为了实施其他的犯罪,如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而且构成后者之罪的,根据刑法学的牵连犯理论,前行为作为后罪的手段行为被吸收,一般以后罪进行处罚。3、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信息只是为了举证(这也是最常发生的情形),以弥补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可能发生的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其行为的性质该作何认定呢?

首先,如果委托人购买了“私家侦探”提供的个人信息,而且“私家侦探”在本次为提供信息而进行“调查取证”中没有犯其他罪(例如非法拘禁、侵犯他人住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那么委托人的行为显然够不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是,如果“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取证手段涉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侵犯住宅、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那么委托他人甚至参与其中协助调查取证的委托人极有可能构成这些罪的共犯。简单分析如下:

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对于共同的故意并不要求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并不排除在外。即明知“私家侦探”可能采取这些犯罪的手段去取证,确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也构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故意。关于共同的行为,即使根据分工的不同,委托人可能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甚至仅仅是提供了相关信息或起到协助的作用,仍然构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行为,并且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成都赏金雷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是一家非常有名的成都侦探公司.成都私家侦探公司主营有婚姻调查,外遇调查,婚外情调查等调查服务,还提供找人寻人,收账等服务.咨询VIP专线:028-85213456
Copyright @ 2009 成都赏金雷洛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蜀ICP备10004609号 网站地图